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贷************有限公司。资金已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贷记卡司法催收律所补录集中采购项目
2.招标内容:招标人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辽宁地区(不含大连)选择4家供应商提供司法催收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含司法诉讼、诉前调解、案件执行、司法确认、支付令等,案件范围为信用卡案件逾期欠款账户。
3.项目实施地点:服务范围覆盖省分行(信用卡中心)及其辖属分行。
4.资金来源:自筹。
5.服务时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6.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本项目无总预算,服务费(2万≤本金<5万案件)最高限价(单价含税)500元/件;立案代理费(本金≥5万案件)最高限价(单价含税)400元/件;判决及执行代理费(本金≥5万案件)最高限价(单价含税)1200元/件;上报失信名单代理费(本金≥5万案件)最高限价(单价含税)500元/件;回收服务费费率最高限价(含税)16%。
7.服务人员要求:为本项目配备专职服务团队,不少于2名具有信用卡案件诉讼经验的律师,不少于3名信用卡电话催收人员,指定其中1名项目对接人。律师需持有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许可证或具备允许开展司法诉讼业务的从业资格证明(如律师实习证)。
8.验收标准:诉讼案件须提交招标人要求的诉讼阶段对应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凭证。相关费用报销须按照招标人财务制度及报销要求,提供报销所需的对应票据、法律文书等(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收据、发票等)招标人要求的凭证。
9.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0.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
11.中标供应商数量:4名。
12.开标家数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单位不足6家,不得开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事务所分所的需提供总所授权分所参与本次招标的委托书,且总所只能授权一家分所参与本项目)。
2.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提供承诺函)。
3.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期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证明材料)。
4.投标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委员会根据查询情况予以评判)(提供查询截图)。
************银行供应商黑名单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提供承诺函)。
6.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提供承诺函)。
7.投标人须承诺,采购人在其本国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
8.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转包(提供承诺函)。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律所,或其他存在控股或管理等利害关系的两个律所,不得在相应包件中同时投标(提供承诺函)。
******银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书面承诺(提供承诺函)。
四、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9日,每天上午8时30******有限公司121房间(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获取招标文件。
2.获取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事务所分所的需提供总所授权分所参与本次招标的委托书,且总所只能授权一家分所参与本项目)。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提供承诺函)。
(4)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期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证明材料)。
(5)投标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提供查询截图)。
************银行供应商黑名单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提供承诺函)。
(7)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提供承诺函)。
(8)投标人须承诺,采购人在其本国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
(9)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转包(提供承诺函)。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律所,或其他存在控股或管理等利害关系的两个律所,不得在相应包件中同时投标(提供承诺函)。
******银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书面承诺(提供承诺函)。
3.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人民币500.00元/包,售后不退。
******银行智采平台供应商门户网站(******)完成注册,详情请登录门户网站查阅《供应商门户操作手册》。完成注册后,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反馈注册结果(智采平台网站中通过注册审批的截图)。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有限公司开标楼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2.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3.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人/代理机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
①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
4.本项目采用现场纸质文件开标方式开标。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银行智采平台供应商门户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金融集中采购网(******)发布。经其他途径获取信息并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与本项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无关。
八、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以中标金额为基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执行,下浮22%收取。
九、质疑与投诉
1.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报名期内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递交
时间(即开标会议开始时间)10日前提出;对招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示期内******有限公司,姜工,024-******。
2.投标人应在规定异议提出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提出异议,否则针对再次提出异议
将不予接收。(招标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
******委员会投诉,(需采用纸质方式,经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邮寄或送达)。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4-******。
十、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
联系人:闫老师
电话:024-******
******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110005
详细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联系人:姜北
电话:024-******
电子信箱:******
2025年4月1日